法律分析: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扣除标准分别为15%和30%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按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15%的比例扣除,超出部分结转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纳税,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化妆品生产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扣除药品生产企业和饮料生产(非酒精生产)企业,不得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30%年度扣除;超出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公司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超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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