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减刑假释制度与成年人几乎无差别,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特殊假释几乎不适用于14-16岁的少年,新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假释更为不利。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执行10年徒刑以后才有可能减刑出狱等,同样适用于少年。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未成年人减刑假释从宽处理的规定,但由于立法的限制,实际上少年的减刑假释与成年人比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无论少年在减刑假释的幅度有多大,间隔的时间有多短,少年同样要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无期的少年也要10年徒刑后才能减刑假释出狱,这与成年罪犯是完全一致的,对两类犯罪人等同看待,是不符合我国历来坚持的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而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少年就几乎不可能适用这种特殊假释。新刑法第81条第2款的“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更为不利。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假释制度:最新规定下的保护措施
在最新规定下的未成年人假释制度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首先,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制定了严格的假释条件,确保其在假释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监护和指导。其次,加强了监督和管理,建立了假释辅导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此外,加强了对监护人的考核和指导,确保他们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同时,加强了社会的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假释的执行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通过这些保护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结语
未成年人假释制度在最新规定下,为保护其权益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制定严格条件确保监护和指导,设立辅导机构提供支持,帮助融入社会。加强监督和管理,考核监护人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关注执行情况,提供支持。通过这些措施,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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