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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的法理分类

2022-04-13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刑法罪名的法理分类

一、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或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等。类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因此,理解类罪名有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性质。

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是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刑法对其犯罪构成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理论仍然能够根据其性质,抽象出其犯罪构成要件,形成类罪的犯罪构成。所以,理解类罪名,也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现实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故类罪名不能成为定罪得以引用的根据,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

(2)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等,都是具体罪名,它们都有其构成要件与法定刑。这种规定具体罪名与法定刑的分则规范,是典型的罪刑规范。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事实上,还可能存在一种介于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的罪名(可谓小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与第六章的类罪名之下,分别存在若干小类罪名。刑法理论也可以将类罪名之下的具体罪名进行分类,形成小类罪名,如将刑法分则第四章的具体犯罪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与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罪,如此等等。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它们所表示的是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的,没有疑问地构成一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

(2)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它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于是可以分解为二个罪名。当行为人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当行为人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当行为人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选择罪名大致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是行为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了三种行为,可以分解成多个罪名。

第二是对象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上述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三是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与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名。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五种行为和三种对象,可以分解成诸多罪名。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犯罪,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

(3)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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