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婚前父母全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 婚前一方父母为了子女结婚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婚前一方父母首付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其产生的增值,由得房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则视为共同财产。
4、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
5、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6、 婚后只有在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己子女一方的的情况下,该部分出资才视为对于子女单方的赠与,否则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形,会考虑在离婚分割时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7、 婚后由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不动产,该房登记在男方的名下,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男方,该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归男方个人所有;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8、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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