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旨是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经过、证据分析、责任以及认定机关的信息,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对于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在接到损害赔偿当事人的申请后十天内制作认定书,并确定责任。对于无法查证事实的情况,公安机关也会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为当天或第二天,复杂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一、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几天出来
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实简单,责任清楚,负责处理的交警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现场,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这种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交警部门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要是发生特别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访、鉴定等技术手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出具具体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就不好判断了。但大部分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内,交警就会把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给事故双方。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它包含了事故的基本情况、经过、证据分析、责任认定等内容。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对于简单明了的事故,交警可能当天或第二天就能开具认定书;而对于复杂或涉及人员伤亡等后果的事故,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进行勘查和鉴定。无论何种情况,交警部门都会尽快完成认定书的制作,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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