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 待遇没有次数限制,每次失业后根据其新的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
法律客观: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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