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其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对转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