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下达《民事裁定书》给双方当事人。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民事诉讼法 》第152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 诉讼 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 诉讼费用 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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