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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财产损失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0-07-07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高空坠物财产损失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坠物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和可能加害的业主进行赔偿。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高空抛物伤人有不在场证据可以免责吗

是的。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有不在场证据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首先,适用该条的前提是无法确定高空抛坠物的侵权行为人,如能够确定侵权人的,则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其次,在建筑物使用人的理解上,应当包含所有权人、占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再次,该条还规定了住户的免责条件,即住户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责,例如:

(一)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

(二)证明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并非自己所有;

(三)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

最后,该条规定的建筑物使用人责任并非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而是基于保护弱者补偿责任,具体适用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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