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高管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利益,若导致重大损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导致特别重大损失,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刑法中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研究
《刑法中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研究》是对刑法中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既遂的量刑规定以及适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或权力地位,以低价购买股权,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该研究旨在探讨该罪行的量刑标准,包括刑期、罚金等,并分析适用条件,如犯罪主体的身份、行为的性质、社会影响等。通过深入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确保对该罪行的量刑公正、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在研究《刑法中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深刻认识到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对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损害。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我们需要严格依法对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惩处。只有通过严厉的刑罚,才能有效遏制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的行为。通过这项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量刑标准的制定和适用条件的明确提供参考,以确保对该罪行的惩罚力度更加合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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