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或者自诉人承担。在赃物犯罪案件中,由检察机关负责证明,被告人明知是盗窃、诈骗等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不知情。但是当公诉机关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知情的,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辩护和反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收赃不知情有什么后果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了赃物不属于刑事犯罪,不满足刑法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该罪名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该物是犯罪所得并进行转移或代为销售的行为,如果处于不知情的状况而从事这一行为,则不属于犯罪行为,不需要接受刑法的处罚。因此,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赃物占为己有没有刑事处罚的不良后果。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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