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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工人在劳动中因病去世的赔偿问题

2024-01-17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关于派遣工人在劳动中因病去世的赔偿问题

派遣劳务关系因病死亡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风险和便于管理。劳务派遣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型就业。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者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法律分析

一、派遣劳务关系因病死亡怎么赔偿

派遣劳务关系因病死亡,是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一般来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和派遣单位之间产生,所以工伤事故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什么是劳务派遣有哪些类型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结语

派遣劳务关系因病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以及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情况,都视同工伤。劳务派遣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工作的形式。劳务派遣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劳务承包等形式有所不同,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者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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