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方式包括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权益争议。消费者申诉需满足明确被诉方、具体请求、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等条件。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情况包括超过保修期、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已经受理或处理、权益受损超过一年、无法证实权益受侵害、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
法律分析
一、消费者维权有什么方式
1、消费者维权方式有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消费者协会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申诉需要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4、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结语
消费者维权方式有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争议可协商解决、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申诉需满足明确的被诉方、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情况包括超过保修期、调解已执行、其他机关已受理、超过一年未证实侵害、无法证实侵害、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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