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1.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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