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和司法过错鉴定哪种更好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分析,鉴定内容主要是分析案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部门针对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病历资料真假而进行的鉴定。由于二者在鉴定程序、鉴定方式、鉴定内容方面存在差异,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公信力”相差巨大,所以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简单的论述和比较。所以,两者之间究竟哪个好没有一个绝对的结果,希望当事人在明确各方面利弊的情况下,作出取舍和选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区别是什么
1.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不同
医疗事故的启动: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即可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
司法鉴定的启动: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此可以看出,二者能够提起鉴定的申请人是不同的。在诉讼之前,如果做过鉴定,就可以明确确定案由,可以选择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从而节省诉讼期限和诉讼费用。
2.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即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即司法鉴定所。由于司法鉴定所隶属于司法机关,受医疗机构影响较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因此较受患者青睐。
3.鉴定的内容和结果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主要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级别以及院方的责任大小。而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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