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停车场摔伤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因从事“收尾性工作”所受到的伤害,同样构成工伤。
“工作场所”是指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的环境范围,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联系的特定区域,如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车间或办公室;
二是由于工作需要,导致场所具有不确定性,但又与工作职责有密切关联的区域,如经常变更地点的户外作业;
三是用人单位为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方便员工工作而设置的相关处所,如楼道、电梯、卫生间、饮水室、场院。
至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则是指虽然并非员工工作本身,但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员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
与之对应,一方面,鉴于停车场系公司为方便员工上班停车所设置,当属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按照公司的要求停车,并在停车场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前往取车,是基于此前的停车,虽然已经进入下班状态,但属于遵守公司事关停车规章制度的后续行为,即属于“预备性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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