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所需材料包括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若需要公证,则需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需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需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
法律分析
房屋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 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地产权利证书;
4. 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如果需要公证,则需要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 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 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 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 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 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 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房屋如何过户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拓展延伸
房产过户是指房屋所有权从一个业主转移到另一个业主的过程。为了完成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过户需要经过以下手续:
1. 双方协商确定过户价格:在房屋过户前,出售方和购买方需要就过户价格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2.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过户的事宜,以及过户价格等条款。
3. 缴纳房屋过户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过户需要缴纳一定的过户费用。
4. 申请房屋过户:出售方和购买方需要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
5.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过户申请后,会对过户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为出售方和购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6. 转移房屋权属:过户后,出售方和购买方的房屋权属将发生转移,出售方将不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购买方将成为新的房屋的所有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房屋过户手续可能略有不同。在进行房屋过户时,出售方和购买方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办理不当而产生纠纷。
结语
房屋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如果需要公证,则需要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需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需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需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拆迁补偿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收购或合并企业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房屋过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上13个方面的材料,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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