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城乡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价,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条款规定了商品房预售须满足四个条件。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在实践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行销售房屋,买卖双方常因此而引发争议,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一般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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