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
1、凡本园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2、全园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
3、幼儿园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4、凡本园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幼儿园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幼儿园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园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
7、凡本园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一律由园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园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园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园长审批。
3、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幼儿,对个体差异的孩子加倍爱护,使他们取的明显的进步。
(6)参加竞赛获奖幼儿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幼儿园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4、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采取一票否决制。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使幼儿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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