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号)和《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参照《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结合长乐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地下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住宅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居民休闲绿化、公共停车等公共用途的,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的建筑面积。
2、下列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
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
(4)除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停车外的其他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露出相邻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建筑面积。
(6)与阳台相连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7)仅有部分空间对户外直接开敞的阳台,其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开敞部分计全面积。
(8)架空层为多层、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除因结构、安全的要求而必需存在的落地垂直构件外,因其他填充物影响造成架空层开敞面实际无法连续的,填充物累计长度不得超过标准层周长的1/3,否则计入容积率面积计算。
3、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3米、其平均进深小于1.2米,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1.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且建筑间距控制自飘窗外沿起算。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米、且窗洞高度达2.2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全面积;窗洞高度小于2.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在申报图纸中应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二、住宅建设项目在申报《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规划设计图、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
三、本《通知》适用于长乐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划设计条件已有效设定的项目,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但必须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通知要求计容。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非住宅工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原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容积率计算规划》的通知(航规综[2009]17号)同时废止。
附:1、福建省建设厅闽建规[2008]14号文件
2、福建省建设厅闽建设[2007]18号文件
长乐市城乡规划局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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