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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三公司合同授权签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授权委托管理,明确企业领导及分管领导签约责任和权限,提高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企业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西电三公司名义或法定代表人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企业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的权利证明。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部门负责人,依据职责对外签订合同,其他人员需取得授权、依据授权对外签约。
第三条 订立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下列人员签署:
1、经理: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或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字。
2、其他公司领导:依据分管管理权限范围签订合同。 3、部门负责人:企业所属部门负责人(正职)可以在规定权限内签订合同,并可办理转委托,委托其副职签订合同,受托副职不得再行委托。
4、超过签约权限范围,需经经理批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按照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签发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书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企业合同标的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销售合同、技术合同或者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 根据授权管理权限签字的合同文本由企业印章管理部门盖章。
第六条 涉及资产转让、重组、改制等合同、协议的签订须持有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合同一般授权签约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合同和协议。
2、其他公司领导:对经公司合同审核完结的标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业务合同,代表企业直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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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部门根据专业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代表企业签订专项业务合同(50万元以下的小额销售、零星材料采购、零星设备及配件模具采购、 技术转让等)。
4、特殊临时单项事务合同,部门负责人经公司批准,根据公司授权委托签订合同。
第八条 未取得授权、超越签约权限对外签订合同或合同有章而无人签字、有签字无章、有章但签字人未取得授权均为无效代理,企业不予认可并不承担其中所设定的各项义务,资金结算部门不予结算。其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企业各职能部门 (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执有效文件,向法律部门提出申请,由法律部门制作授权委托书,并送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条 办理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文字资料,由企业法律顾问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1.附有合同文本的企业合同审核会签表或者审批表。 2.能够证明需授权委托的文件及由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
3.受委托人。
4、受托事项及权利范围。 5.授权委托期限。
6.其他办理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法律部门负责制作授权委托书,送呈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厂部办公室加盖企业印章后的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企业法律顾问处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在文本正文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痕迹,授权委托书由承办部门与合同正本一同留存。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单项事务委托书可不标注有效期限,事务办结,委托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由申请人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复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同意复代理的证明材料,由法律部们负责按本规定办理转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只授权到分管领导,长期授权不超过一年,具体事务性工作可请授权到经办人。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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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权限范围,构成越权行为的,应承担越权部分的经济责任,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合同承办人员应全过程参加重要合同的事前论证、项目招标、谈判、签约、合同履行及合同终止结算。
第十八条 签约人应正确地行使代理权,对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和所签合同的经济、技术及法律风险进行了解并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直接签字外,其他人员签字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合同相对方是自然人的,合同和结算必须从严审查,不论数额大小,合同必须由部门正职签字,且结算时要求自然人必须在税务部门换取发票,税金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合同结算实行审批,由签约承办人填写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审查,厂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资金结算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应当根据各自权限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负责,因工作失误给本厂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或签订无效合同、不签合同、补签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陕西省电力公司资产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称对外签订合同及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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