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公司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
第二条: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三条: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五条: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行。
第三章:股东资金往来管理
第六条:加强对股东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条:公司在与股东、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其他股东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如发现公司为股东提供资金或发现资金被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资金账户,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四章:内部控制
第九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十条: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十一条: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何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记账工作。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私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十二条: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邮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直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或是财务主管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十四条:控制现金收入,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账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其他货币资金日记戝核对相符。
第十五条: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账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账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所有成员及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损的,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和管理层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珠海蒙泰达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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