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条例》)给职工带薪休年假(简称《年休假》)带来了福音。2008年9月份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又给企业职工一方尚方宝剑。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要休好年休假,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要加以注意。
一、要注意人人可享。《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并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工资。《办法》第2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办法》。第17条进一步规定,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执行。《办法》第14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职工符合条件享受年休假。所以,只要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就可依法享受年休假。
二、要注意休假时间。《条例》仅规定了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年休假。《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也就是《条例》第3条规定的,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还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跳槽职工原来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也计算在内。 三、要注意休假折算。《办法》第5条规定,新进用人单位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符合规定,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四、要注意假期关系。《办法》第6条告诉人们,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只不过要注意《办法》第7条规定,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是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
五、要注意不休规定。《办法》第8条规定,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4条规定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六、要注意统筹安排。《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跨1个年度安排,应征得本人同意。
七、要注意经济补偿。一是经职工同意无法安排或少于应休天数,《办法》第10条规定,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二是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三是实行计件、提成或其他绩效工资制职工日工资收入按此方法计算。四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时,《办法》第12条规定,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天数后,再减去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五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根据《办法》第13条规定,应按约定或规定执行。
八、要注意处罚规定。《办法》第15条规定,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工资报酬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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