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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资质

2020-04-13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特种设备制造资质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

一、省级许可项目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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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二、申请人须知 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TSZS001(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概况说明(一份);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5、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一份); 6、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7、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一份);

8、人员资质证件(原件提交核实后复印件留一份)。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373号)第十四条。

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申请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TSZS001(下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TSZS001填写说明(下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锅炉压力容器专用)(下载) 四、流程图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二)受理(或者不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出《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 (受理) (三)完成试生产并约请鉴定评审:申请单位根据《受理通知书》在 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试生产,并约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 审。(必要时需约请型式试验) 2

(四)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受约请后,评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实地鉴定评审,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 括实地鉴定评审和整改报告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 报告,并提交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也可由申请单位提交 送达)。 经实地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 成整改,并约请整改确认。 (五)颁发许可证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在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定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五、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六、复查换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七、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下载)、《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下载),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八、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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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2、《关于重新审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5]费字233号)

九、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的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项目及其程序和要求(链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4)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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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8.场(厂)内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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