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由 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 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 ,由办公室、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
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 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
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三) 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 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 递交
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 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
目评审组讨论决定;
(三) 申请批准后, 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
第七条 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200家。
第三章 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科技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十条 众创空间可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一) 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手续; (二) 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创业指导等服务; (三) 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四) 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五) 提供通讯、网络服务; (六) 提供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分为初级区和高级区两块办公区域.初级区为全开放流动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尚无成熟创业项目的初级创业者,办
公空间及器具材料公用,无固定座位;高级区为半开放专座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有较成熟创业项目的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办公空间公用,但创业者有固定的办公桌及相关器具材料。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对创业者实行动态管理,采用定期考核机制,对创业者进行差别化管理,实现即时纠偏和优胜劣汰,优化平台资源配置,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对初级、区域创业者不设考核,但创业者应在每个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空间提交能反映自己创业计划或项目最新进展情况的报告。对入驻高级区域满六个月的创业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发展前景、资金状况、经营策略等方面,根据考核结果可转为空间正式入驻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有下列情况只要一的,空间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半个月内退出: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 主要从事与互联网或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
动的;
(三) 严重或屡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 不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 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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