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销的认识
所谓传销,就是以传销组织为结构基础,通过多层次、相对独立的传销商来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销售货物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下线传销员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由此形成金字塔式的营销结构。与以“产品”为核心的直销、推销模式不同,传销以“人”为核心,通常表现出有相对较高的入门费、缺乏可依托的优势产品、销售人员的地位不具有可超越性等特点。
大学生遭遇传销组织“洗脑”
大学生本应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缘何也卷入了非法传销难以自拔?据亲身参与过非法传销的大学生讲述,传销组织早已准备了一套为大学生量身定做的“洗脑”策略。
“洗脑”策略一:“感情投资,糖衣炮弹”
初次接触传销组织的大学生往往会受到热情的礼遇,抑或游山玩水,抑或聚会嬉戏,一些大学生对传销组织产生了由衷的依恋,从此身陷传销组织的精神控制之下。
“洗脑”策略二:“运筹帷幄,成功在心”
不可否认,传销组织对大学生的“成功学”教育是卓有成效的,在对现实的批判和对欲望的鼓吹之下,不少大学生产生了强烈的创业愿望,反而忽略了实现愿望的途径是否可行。
“洗脑”策略三:“挂着羊头卖狗肉”
在大学生参加的多次培训课程中,辅导老师反复强调其经营行为属于合法直销,但事实是,在传销组织的歪曲和蛊惑下,这些大学生从来没有认清直销和非法传销的真正区别。
“洗脑”策略四:“以讹传讹,罪责中和”
传销组织正是利用了人的心理特点,鼓动先来者为后来者排解顾虑,以达到互相安慰、互相鼓励之功效。在传销组织的软磨硬泡之下,不少大学生纷纷加入了传销行列,有的还成为忠实信徒和业务骨干,眼看着传销组织日渐膨胀,这些大学生却陷入了恶性循环。
暑期更需警惕网上传销。进入到信息化时代,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等旗号进行的传销增多,其欺骗性、隐蔽性更强,涉及面更广、危害更严重。网上传销的特点是利用网络的公开性增加其可信度。传销组织抓住网上宣传、结算、通信等都极为便捷,高学历、低年龄的受众较多等特点,对网民这一庞大的群体“下手”。或租用境外服务器,利用互联网作为宣传、管理的辅助平台,或把汇款账户设在境外,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收取传销款和发放奖金。违法活动更加隐秘、发展人员更快、传播地域更广。而在我国大学生又是上网的主要人群之一,暑期很多大学生又面临实习、兼职等工作,因此更需警惕网上传销。对这些掩人耳目的种种骗局,网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识破其“拉人头式传销”的本来面目,自觉抵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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