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流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就甲方将新佳成商贸物流中心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商贸物流中心 物业类型:物流及住宅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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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多层栋数: 栋,高层栋数 栋。 设备设施情况:配电房、发电机组 电梯:台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本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共同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六条 房屋建筑共同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七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有线电视、通讯设施、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没备、智能化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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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沟渠、池、井、停车场等。
第九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口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十一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楼道、通道、电梯间、走廊、小区内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十二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包括停车场管理和车辆进出管理。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利用本物业区域的公共场地,取得停车服务许可,对外开展停车服务。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位使用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三条 维护公共秩序、小区安全,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另行签订人身、则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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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停车费。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的自管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委托,具体收费事宜应按照乙方制订并公布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八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等措施。 第十九条 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二十条 委托服务期限暂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若需要续签合同,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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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在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做出遵守《业让临时管理规约》的书面承诺。
3、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使用说明书。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在乙方提交上述物业管理方案之日起15 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5、检杳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在乙方提交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7、保证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 甲方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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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乙方返修,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
7、按物业管理有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另需提供保安值班室、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给乙方。
8、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协商处理。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物业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甲方需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按国家规定处理)。
1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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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整改和完善建议。 3、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
4、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7、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8、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交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仍由乙方向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
9、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突,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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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的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最迟于每年首月之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上述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负责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方式公示。
13、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4、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处理管理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5、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时之日起日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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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定期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按五级标准实行(附件1).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按五级标准实行(附件2)。
3、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标准按四级实行(附件3)。 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按五级实行(附件4)。
5、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按三级标准实行(附件5)。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执行国家及张家界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包括管理、房屋设备运行、维护公共秩序、小区安全、日常维修以及提供物业服务费的其他公共性服务收费。
物业交付业主前(即入住通知书所定的统一入住日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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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为截至期),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标准收取。
(1)住宅:多层 元/月.平方米;高层 元/月.平
方米。
(2)商业: 元/月平方米
(3)车位: 元/月平方米
(4)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费用标准执行价格部门的规定和收费标准。
2、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按日加收应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3、甲方未售出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上标准90%由甲方承担并每月按时拨付给乙方。
第二十七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第二十八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前期在小区相关公共部位设置专用广告位、其使用权归甲方。在不影响设计规划和建筑外观的情况下,在不侵犯业合法权益,根据广告需要,结合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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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没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大中修、更新费用承担: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的由该共有部分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 在本业物业维修专项资列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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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2万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因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的,或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加损害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上述书面通知送到对方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内同办理完毕全部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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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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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若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文件相抵触时,该约定无效。若在本合同的履行中,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文件发生变化时,自然也应按变化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文件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标准
附件2: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附件3: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
附件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附件5: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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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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