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就培内发[2003]11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7.01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就培内发[2003]11号)
为规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以满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的需要,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的章程及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需要,以促进标准、教材、命题、考核和培训等工作的开展,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技术方法的研究与试验,更好地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业特点,组织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及部 1 / 4
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如下:
(一)参与国家职业标准、教材、题库的开发及培训、远程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试验。 (三)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技术指导、咨询、支持与服务。 (四)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活动。
(五)对部鉴定中心实验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以及承办行政部门交办工作等。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隶属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是专家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下设技术方法指导委员会、职业道德指导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办公室(见附图)。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鉴定中心,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统一管理和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的组建,采取由地方、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机构、个人推荐或提出申请,部鉴定中心审定批准的方式。专家人选一般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向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行业鉴定中心)推荐。被推荐为专家候选人的,需由本人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XX专业委员会推荐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报省级/行业鉴定中心:省级/行业鉴定中心审核盖章后报送部鉴定中心。 2 / 4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理论和考评技术,具有相应专业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文字表达及工作协调能力。
第七条 专家的资格审核实行公示制度,对拟聘为专家的须将其工作、学历等相关信息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国家职业资格网站(www.nvq.org.cn)上公示20天。公示合格的由部鉴定中心正式聘任并颁发专家资格证书;对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需进行核实,确不合格,不予以聘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受聘专家在国家职业资格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部鉴定中心报告。各专业委员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部鉴定中心同意后既可实施。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半年组织一次本专业委员会的研讨活动,分析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开展技术研究,交流经验,以更好的促进本专业委员会的发展,并将活动情况进行 3 / 4
总结,书面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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