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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实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的通知

2021-05-04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实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实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的通知

津人专[2003]4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

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初级职称评价工作,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起,在我市部分系列实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范围

审定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现岗从事工程、农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艺术、播音、工艺美术、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含群众文化)、档案、律师、公证员系列

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定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初级职务条件,胜任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较突出业绩,并具备下列学历、资历

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可申报相应的“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未设“员”级职务的系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可申报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审定程序及填报材料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表》(一式15份),并提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员”级申报“助理”级专

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单位组织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的,

方可推荐。

(三)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填写呈报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主管区县、部

委办局(集团公司)开具委托函后,呈报到相应系列(专业)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的部门。

(四)中级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审定,赞成人数达到出席评审委员会委

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四、时间安排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与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同步

进行。 五、相关规定

(一)各类学校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方可申请审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其

最低学历要求如下:

1、高等学校教师为大学本科毕业。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为大学本科毕业。

3、高级中学教师、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为大学专科毕业;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

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为大学专科毕业。

4、小学教师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幼儿园教师为幼儿师范学校毕业。

(二)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申请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最低学历要求为

大学本科毕业。

(三)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律师或公证员资格后,方可申请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律师系列申请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

格的最低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毕业。

(四)根据艺术系列特点,其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条件另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应遵照本通知要求,本着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认真做好推荐、呈报工作。各相关中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审定条件,保证审定质量,对申报人员做出客

观、公正的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发表于:2009-3-26 被阅:4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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