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二、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三、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四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间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人每月可请带薪病假一天,公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交予人力资源部,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 第七条 婚嫁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嫁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嫁为十天。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条 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三、女员工产假期满身体经医院诊断仍未恢复健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不计发薪资。
四、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 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实行八小时弹性工作制
其中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8:00 需同时在岗,其他两小时时间自由安排.上下班需在考勤表签字。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工作时间保证每天八小时,其中六个小时需同时在岗。同时在岗时间内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无故提前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二、旷职(工)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处。 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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