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禅城区XX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量和会员代表单位。根据我会会员数量,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是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请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员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管理登记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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