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26日上午9:30时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北京会议中心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已于2009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会议通知)
5.主持人:汤世生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位,代表股份1,026,523,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204,166股的70.2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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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计1,026,523,869股,本次应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拥有的选举非独立董事总表决票数计1,026,523,869×6票。
(1)选举冯戎先生为公司董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2)选举高涛先生为公司董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3)选举胡强先生为公司董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4)选举陈有钧先生为公司董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5)选举王霞女士为公司董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6)选举姚荣江先生为公司董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2、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计1,026,523,869股,本次应选举独立董事3名,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总票数计1,026,523,869×3票。
(1)选举王纪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2)选举刘俊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3)选举宁向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3、根据表决结果,下列人员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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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董事(6名):冯戎、高涛、胡强、陈有钧、王霞、姚荣江;
独立董事(3名):王纪新、刘俊海、宁向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2009年9月26日至2012年9月25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中,汤世生董事长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相关职务。汤世生先生长期从事金融证券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担任公司董事长以来,在完善公司治理、谋划公司发展、加强基础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业务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公司对汤世生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非职工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计1,026,523,869股,本次应选举非职工监事5名,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拥有的选举非职工监事总票数计1,026,523,869×5票。
(1)选举徐际国先生为公司监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2)选举瞿纲先生为公司监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 票同意。
(3)选举詹灵芝女士为公司监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 票同意。
(4)选举张宁杰先生为公司监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5)选举李向阳先生为公司监事,表决情况:1,026,523,869票同意。
2、根据表决结果,徐际国、瞿纲、詹灵芝、张宁杰、李向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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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上述5位非职工监事与经公司民主选举的职工监事罗力生先生、杨萍女士和李江鹏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2009年9月26日至2012年9月25日。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中,夏乾元监事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对夏乾元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同意修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1)将原第四条:第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的方式) 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修改为:第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的方式)
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监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方式包括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参与有关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活动、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等。
(2)将原第八条:第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修改为: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是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有关的调查研究、检查活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向调研或检查对象发函、组织谈话,并根据调研、检查结果及专题会议结论出具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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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本人或安排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形式、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以书面通讯表决方式开会的,以监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每个监事的投票情况);
(六)其他必要内容。
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形式、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以书面通讯表决方式开会的,以监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每个监事的投票情况);
(六)其他必要内容。
(4)将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由该次监事会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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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签发。
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应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由该次监事会会议主持人签发。
(5)将原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监事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监事会具体工作细则。
2、表决情况:同意1,026,523,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亚玲、缪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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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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