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杜绝各种电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发生,充分落实《安全生产法》,做到节能降耗,控制项目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制定,适用于中建三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门急诊综合楼总承包工程现场区域内从事土建、安装、装修等工程施工的队伍。 三、条例
第一条各分包单位进场时,须与项目动力组签定《安全用电合同》,未签署协议前不予提供电源。
第二条 分包单位现场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执行TN—S系统(三相五线制),严禁不合格电缆、电气设备进入现场使用,电缆、电气设备须经项目动力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缆、电气设备将予以没收,罚款100~500元。
第三条 进场时分包单位应上报用电负荷、设备清单以及主要用电部位,由项目动力组根据现场整体部署和实际情况指定接口。未经项目动力组指定,自行私拉乱接,将予以停电,罚款500~1000元。
第四条 用电设备在5台(含)或用电负荷在50kVA(含)以上的分包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含加工车间的电器线路平面图、系统图和机械平面布置图。
第五条 各分包单位须设立专职电工,并将电工名单及操作证报送项目动力组,要求电工保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实需更换应先报项目动力组。电工须持证上岗,坚守岗位,佩戴蓝色安全帽、“值班电工”袖标、绝缘防护用品等;严禁非专业电工进行电气作业、专业电工违章作业.否则,一经查处,罚款500~1000元。
第六条 专职电工、电焊工等须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入场教育、培训、考核、
技术交底以及每半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并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 各分包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用电保证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施工现场总配电箱、主要部位分配电箱须由总包单位专业电工拆装;各分包单位电工严禁私自拆装。
第九条 分包单位进场使用配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下列要求。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电箱、开关箱,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停电整改,没收用电设备、电器,并罚款500~1000元。
1、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在其正面门内张贴接线图,并在门外标明其名称、使用单位、用途、责任人;开关电器应做分路标记。
2、配电箱、开关箱箱壁厚度须在1。5mm以上,其内配置应装设主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接地接零端子(左零右地)等。箱内电器须完好可靠,不得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3、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4、固定式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其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界于1。4m至1.6m之间,其进出线应加塑料套管或PVC护套,并做防水弯。
5、移动式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其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界于0.8m至1.6m之间,其进出线须采用未破损的橡皮绝缘电缆。
6、每台设备须设专用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制度,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
7、一般场所使用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应使用防溅型产品)、打夯机、潜水泵、手持电动工具应使用额定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条 各分包单位电工应每天对自有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进行按钮试跳检查、每月进行对其特性检查,并确认灵敏、有效,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经常性检查电缆绝缘状况,发现破损的应立即包扎,破损严重的必须更换。否则,一经
查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停电整改,没收用电设备、电器,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一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周围2米内禁止堆放任何物料,道路必须畅通。配电装置或线路周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介质,不得使用火源。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罚款100~500元。
第十二条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即相线和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的芯线.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采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采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项用电器具时,应用五芯电缆;单项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否则,一经查处,停电整改,逾期不改将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三条 分配电箱进出线应采用埋地敷设,不具备埋地敷设条件时可用绝缘子固定,室内高度不得低于2。4米,室外不得低于3米,且应注意做好防护避免塔吊作业时碰撞。水平跨越时应沿铁丝或钢丝绳拉线用绝缘环吊挂,吊挂间距不得大于1。5米;垂直敷设小于25mm2的电缆隔层应做固定,大于25mm2的电缆每层应做固定。对敷设不符合要求的将根据情况停电或不停电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屡教不改将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电动工具、照明灯等电源线,必须用绝缘钢钩有顺序的挂好,严禁拖地、碾压、踩、水泡,不得用铁丝绑扎、直接缠绕在金属脚手架、防护栏杆及钢筋上,不具备架空条件的,应采用过道保护措施。对电源线混乱、随地乱拖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停电整改,没收用电设备、电器,罚款500~1000元。
第十五条 在检修配电装置或线路时,应由两名以上电工配合进行检修,切断相应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并悬挂“线路维修,禁止合闸”标识牌.
第十六条 各分包单位所有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均应设置防雨、防砸、防雷措施.对缺乏防护措施和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将根据情况停电或不停电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停止作业后,必须及时切断设备电源,禁止空转.否则,一经查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 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
2.5米.镝灯等照明高度在5m以上。移动灯具必须使用密闭式防雨碘钨灯,安装高度宜在3米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将根据情况停电或不停电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罚款500~1000元.
第十九条 一般场所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人防工程、地下连廊、灯具距地面距离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照明.不符合要求的将根据情况停电或不停电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条 现场电焊作业时,须使用二次降压保护装置,并应安装在电焊机专用开关箱中.未设专用开关箱或二次降压保护装置,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停电整改,没收用电设备、电器,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单根电线上不得多于三个接头,且双线到位,不得使用金属管线、结构钢筋、龙骨等作为回路地线.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根据情况停电或不停电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二条 电焊机一、二次接线端子明露的,必须设置防护罩。焊把线护套应完好无破损,接头必须用绝缘材料包扎好。否则,一经查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停电整改,没收用电设备、电器,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夜间施工应根据施工需要合理布置照明(包括镝灯、碘钨灯、其它灯具),停止施工或能见度能满足施工时应及时关闭灯具。不及时关闭照明灯具,造成能源浪费,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四条 所有办公室、库房、宿舍须经项目部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除灯具外的其它用电设备(如电热毯、热得快、电饭锅、电炒锅、电炉、碘钨灯、空调等)。私自安装禁止使用的设备,将予以没收,并根据实际情况罚款2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库房、宿舍等不得使用大于100W以上的照明灯具;下班离开办公室、宿舍应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电脑、空调、打印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否则,将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库房、宿舍严禁私拉乱接。否则,将没收其电源线、开关、插座等,并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各分包单位所有人员须爱护现场配电设施,严禁人为破坏。否
则,一经查处,罚款500~10000元;对造成事故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分包单位施工完毕后应工完场清,收集废塑料胶皮、胶壳等化学废弃物,集中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分包单位退场时应向项目部提供特种作业人员、用电设备、电缆退场清单,经项目动力组确认后方可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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