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客户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的管理,规范用电手续、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根据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夏津县电业总公司所属的营销部、电力计量检测中心、各供电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以《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电力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为依据,结合《客户报装接电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营销部或各供电所按辖区受理低压客户临时用电业务。
第五条 各供电所负责辖区内低压临时用电管理。 第六条 电力计量检测中心负责所有低压临时用电客户的计量表校验,营业组负责安装工作。
第七条 低压用电客户委托委托供电所进行施工的,由营业组按施工协议书进行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八条 低压临时用电均装表计量,按规定电价收取电费。
第九条 所有的低压临时用电工程,均应有由客户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并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条 低压临时用电竣工后,在正式用电前,由供电所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条 低压临时用电手续,由营销部“95598”坐席代表电话受理后转所属供电所或由所属供电所直接受理,供电所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供电方案。
第十二条 各供电所对低压临时用电客户的使用期限应严格掌握,到期不办理手续者,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现场处理。
第十三条 低压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到使用期限仍需用电的,应该提前3天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正式手续的,供电企业应于到期日通知终止临时用电。
使用低压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用电变更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十四条 如因我公司原因或者其它非该客户原因使用户不具备正式供电条件而客户又急需用电的,本着为客户服务和增供扩销原则,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转供电。
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十五条 各供电所应加强对低压临时用电的检查,以防止用户违约用电或窃电。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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