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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2023-03-24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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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二类障碍和异常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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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二类障碍分级标准

1、通用部分:

1.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给定的有功负荷曲线低50MW,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1.2一次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

1.3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有些大型设备计划检修有可能超过48小时 建议延长为72小时),超过48小时。 1.4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重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1.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围达30分钟的;

1.6生产场所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或在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的; 1.7检修工器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

1.8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修后的主要辅机及公用系统设备连续三次试运,不能投入备用的; 1.9汽、水、油、酸、碱等管道发生大面积冻害,48小时不能恢复的; 1.10主厂房、泵房设备被水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1重要辅助设备: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空预器、电除尘、给水泵、凝结泵、炉水循环泵、高低加、辅机冷却水泵、浆液循环泵;厂高变、380V厂用变、启备变;10KV及以上母线、断路器、电压/电流互感器;直流蓄电池;厂用380V母线;消防泵;脱硫脱硝装置等非计划停运-是否有时间限定。 1.12经公司研究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2.热力、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1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压力,高于或低于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度和时间。 2.2 锅炉尾部、电除尘器部可燃物着火。

2.3 锅炉点火后,必须停炉才能处理的缺陷或影响机组正常并网,时间推后2小时的; 2.4 电除尘器发生三个及以上电场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者; 2.5 制粉系统防爆门因超压动作者;

2.6 捞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碎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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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煤场、筒仓、煤粉仓、输煤系统中,煤、粉自燃。

2.8 输煤皮带机、碎煤机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及以上者; 2.9 任意一条皮带的甲乙两侧同时退出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者; 2.10 任意一条输煤皮带撕裂超过20米者; 2.11 燃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警戒浓度时。 2.12 燃油储罐油温超过规定。

2.13 因故造成烟气脱硫系统停运(包括单侧开启脱硫旁路档板),但连续时间未超过24小时; 2.14 烟气脱硫效率低于90%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15 因故造成烟气脱硝系统停运(包括单侧脱硝系统停运),但连续时间未超过8-24小时; 2.16 烟气脱硝效率低于50%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8-24小时;(#2机组改造脱硝后适用)

2.17 运行或检修的设备,由于操作或措施不当,使带有压力的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或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

2.18 汽轮机EH油系统或控制系统故障,使机组负荷摆动围达到额定出力的8%以上,且超过4小时的;汽轮机运行中出现汽门卡涩现象,8小时不能消除的;

2.19 运行中除氧器、高低加或扩容器安全门拒动,造成超压,未构成设备事故或一类障碍者; 2.20 空冷管束冬季严重变形,不能恢复且造成管束泄漏的。

3 电气、热工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3.1 因为误操作或监控过失,造成10KV及以上设备停止运行的;或者造成10KV母线停电的; 3.2 10KV及以上断路器、22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操作中,由于电气、机械本身原因或原因不明造成操作或动作失灵(含误动),造成后果但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3.3 10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3.4 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3.5 厂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拒动或自投不成功; 3.6 设备联动装置动作失灵;

3.7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定值及以上; 3.8 主变压器冷却装置全部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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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了永久性单相接地; 3.10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3.11 发电机主保护因故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以上的或保护拒动、误动的; 3.12 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失灵;

3.13 发电机启动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30%以上(未合励磁); 3.14 发电机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未造成后果;

3.15 调度通讯电源出现全部中断;调度总机出现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 3.16 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3.17 运行中主要热工保护装置(直接作用于停炉、停机、解列发电机的各种热工保护系统发生拒动、误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保护及装置超过48小时者,未引起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3.18 热工主要自动或调整装置故障停用(除氧器等加热器水位、制粉系统、送引风、一次风系统、给水系统),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操作员站、工程师站等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了运行调整或操作。

4 仪表(含仪表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4.1 机组的主要监测仪表故障、不能通过其它辅助参数进行监控,超过30分钟的; 4.2 锅炉火焰监视装置全部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5 汽、水质量出现异常,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

5.1 化学及水处理设备:固定式阳床、固定式阴床、混床、中间水泵、酸碱系统设备、除盐泵生活泵、稳压泵、化学工业泵、化学废水池排水泵、废水中和泵、等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事故扩大,影响到机组安全运行或降出力者;

5.2 酸碱系统或氨、联氨发生严重泄漏者;

5.3 凝结水、给水、炉水品质恶化,达到水汽品质异常“三级处理原则”规定的二级处理值,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者;

5.4 达到水汽品质异常“三级处理原则”规定的三级处理值,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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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水汽品质恶化,达到水汽品质异常“三级处理原则”规定的一级处理值;循环水PH值、碱度、浓缩倍率不合格;化学除盐水电导率、二氧化硅不合格;蒸汽的钠、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发电机冷水电导率、PH值不合格。当上述水汽、油品质恶化时按下列时间段进行认定: (1)持续时间超过72小时者认定为二类障碍; (2)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者认定为异常;

(3)持续时间在24小时及以下者做设备轻微事件分析。 5.6 化学除盐水电导率或二氧化硅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24小时。

5.7 锅炉给水PH值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48小时,或给水溶氧持续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5.8 发电机的冷水电导率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到8小时。

5.9 PH表、电导率表和氧表等三种主要在线化学仪表中,任一块表的投入率低于80%或准确率低于90%;氧中氧量表、氢纯度表、氢露点仪等因故障停用,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5.10 运行中的变压器油或汽轮油油质不合格,或抗燃油、汽轮机油颗粒度与水份定期普查不合格。

5.11化学水处理设备,如:澄清池、过滤器、碳床、反渗透、离子交换器、再生系统及设备、各种水泵等,不能正常启动投运或因故障停用,影响供水者。

5.12 氢气供应不足或氢气系统漏氢(含发电机本体),使发电机氢压降低超过20%或使氢气纯度下降低于96%。

5.13 储存有害或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发生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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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异常分级标准

1、通用部分:

1.1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 1.2重要辅助设备出现以下情况未构成二类障碍者认定为异常。

1.2.1由于检修质量原因,在一个月发现异常情况或轴承温度过高、振动超过定值、运行指标超标等缺陷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1.2.2 上述重要辅助设备冷却水中断;

1.2.3 上述重要辅助设备应该投入备用而未投入备用,未造成后果;

1.2.4 上述重要辅助设备因相关设备故障或本身缺陷,造成非计划检修,退出运行或备用超过24小时;

1.2.5 上述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工作或切换试验工作,未造成后果者; 1.2.6 重要辅助设备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或监视不力造成联动; 1.2.7 主要辅助设备检修超过批准的期限。

1.2.8 同一设备在一个检修期,检修质量不良,进行二次及以上的重复检修。 1.2.9 厂房漏雨、漏水直接威胁设备安全运行者。 1.2.10 生产场所发生火警,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

1.2.11 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和设备定期试切换造成设备不能投运或失去备用者。 1.2.12 漏汽、漏水引起电气设备绝缘不合格。 1.2.13 误送、误停辅助设备电源,未造成影响者。 1.2.7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2. 锅炉、除灰、除尘设备:

2.1 电除尘任意一个电场退出运行,时间超48小时者。

2.2 引起捞渣机停运或捞渣机故障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2小时者。 2.3 因各种原因或缺陷造成被迫停止单侧制粉系统运行未影响锅炉出力者 2.4 由于操作不当,在点火后期发生灭火(发电机未并列前); 2.5 因调整原因导致事故放水门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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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锅炉水压试验时,因操作不当使压力超过规定1MPa/min以上者;

2.7 由于操作调整监视不当,造成磨煤机满煤、一次粉管堵塞,需要停止运行处理者; 2.8 炉膛正负压超过±1500Pa

2.9 磨煤机出口温度达规程上限及以上者,未引起后果;

2.10一般辅助设备(供油泵、疏水泵、磨煤机稀油站、火检风机、仪用空压机、杂用空压机、灰斗气化风机等),出现以下情况认定为异常:

2.10.1设备运行过程中突然引起跳闸、停运,或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值被迫紧急停运; 2.10.2设备异常情况下达到停运条件未及时停运;

2.10.3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一般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10.4一般辅助设备故障后,供油泵、汽水取样泵、改为加药泵、疏水泵、磨煤机稀油站、火检风机、给煤机、仪用空压机24小时未能恢复者;化学工业泵、杂用空压机、灰斗气化风机、振打装置48小时未能恢复者;

2.11烟气脱硫效率低于90%且连续运行时间不(增加-超过4小时、)超过24小时,; 2.12烟气在线检测装置数据传输因我方原因中断超过4小时以上;

2.13脱硫系统高压水泵、引风机冷却风机等转动设备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或监视不力,引起停运或造成联动,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2.14脱硫系统高压水泵(该设备间断运行 故障率高)、氧化风机(有备用设备)-建议删除、螺旋给料机、皮带秤、旋转给料器、引风机冷却风机、密封风机等转动设备故障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未能恢复,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2.15 因故造成烟气脱硝系统停运(包括单侧脱硝系统停运),但连续时间未超过8小时的; 2.16烟气脱硝效率超过40%-60%,延时10分钟且连续运行时间未超过8小时的(#2机组脱硝改造后适用);

2.17锅炉受热面壁温超过高二报警温度,未进行调控,或调整不当,连续运行5分钟者。

3. 汽机设备及参数:

3.1 机组启停过程中造成汽轮机被迫打闸停机者; 3.2 汽机真空下降至35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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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除氧器水位达到高Ⅲ值,低Ⅰ1750mm。

3.4由于操作、调整、监视、消缺不当,使冷油器出口油温变化超过40±5℃; 3.5机组启停过程中造成不应有的超速,未造成后果者;

3.6一般辅助设备(工业泵、抽油烟风机、交直流油泵、调速油泵、给水泵润滑油站、冷油器、低压加热器、轴封风机、轴封加热器等)出现以下情况认定为异常:

3.7设备运行过程中突然引起跳闸、停运,或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值被迫紧急停运; 3.7.1设备异常情况下达到停运条件未及时停运;

3.7.2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一般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3.7.3一般辅助设备故障后,工业泵、交直流油泵、调速油泵、给水泵润滑油站、冷油器、低压加热器、水冷器24小时未能恢复者;抽油烟风机、轴封风机、轴封加热器48小时未能恢复者; 3.7.4运行中因操作、调整、消缺不当造成除氧器、高加或扩容器、低压缸大气安全门动作,未引起主机减出力者;

4.电气设备:

4.1 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

4.1.1 10KV开关跳、合闸线圈烧损;

4.1.2厂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2小时以上; 4.1.3电气主要仪表故障停运24小时者;

4.1.4发电机进出温差值超过允许值,30分钟不能恢复者。

4.1.5断路器、隔离开关未处于正常运行或备用状态,造成操作失灵或动作失灵(含误动),未造成事故者;

4.1.6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4.2 10KV以下电气设备

4.2.1 30KW及以上的380V电动机、7.5KW及以上的潜水泵损坏(30KW以下的电动机损坏影响到生产的仍算异常);

4.2.2 380V及以上开关跳、合闸线圈烧损,影响到正常操作和事故情况下的跳合闸者; 4.2.3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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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4.2.5 380V厂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拒动或自投不成功; 4.2.6 设备联动装置动作失灵;

4.2.7 油浸自冷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改为90℃、干式变压器温度超过改为140℃以上; 4.2.8 低压电气设备脱离保护时间超过48小时者; 4.2.9 380V回路短路、接地,未造成后果者; 4.2.10 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4.3电气主要保护及自动装置

4.3.1运行中主要电气保护装置(线路保护、短引线保护、安稳装置;母线、变压器、发电机差动保护;发电机、主变、厂高变、启备变的过流保护,过电压保护、重瓦斯保护、失磁保护、匝间保护、间隙保护;发电机主变压器接地保护、发电机差动保护、主变冷却器全停保护、发电机断水保护、500KV防误闭锁装置)发生缺陷导致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保护及装置未超过24小时者(未造成后果者);

4.3.2 10KV电动机、变压器保护发生缺陷导致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保护超过48小时者(未造成后果者);

4.3.3运行中的主要辅机设备无故切除跳闸联锁保护装置或联锁不能实现; 4.3.4辅机联动回路元件故障,导致辅机频繁联动超过2次以上者; 4.3.5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5.热工部分:

5.1运行中主要热工保护装置(直接作用于停炉、停机、解列发电机的各种热工保护系统发生拒动、误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保护及装置超过24小时未超过48小时者; 5.2 水位、燃烧、负压、汽温、汽压、压力开关等自动调节装置失灵、误调、拒调,造成机组参数异常变化;

5.3 DCS控制系统主冗模件同时故障30分钟以上或交流供电系统单路故障超过8小时; 5.4 一台OIS死机超过4小时不能恢复者; 5.5 两台OIS死机超过1分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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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机、炉热工总电源中断超过10分钟;

5.7主要热工仪表:汽温表、汽压表、转速表,除氧器、高加、低加水位表、负压表等故障远传信号和就地显示全部消失超过24小时未恢复者;

6.化学设备:

6.1化学及水处理设备:固定式阳床、固定式阴床、混床、中间水泵、酸碱系统设备、除盐泵生活泵、稳压泵、化学工业泵、化学废水池排水泵、废水中和泵、等设备出现以下情况认定为异常: 6.1.1设备运行过程中突然引起跳闸、停运,或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值被迫紧急停运; 6.1.2设备异常情况下达到停运条件未及时停运;

6.1.3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一般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6.1.4非计划检修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者;

6.1.5化学废水池排水泵、工业水泵、稳压泵故障停运或退出备用超过24小时者。 6.1.6预处理、循环水和炉加药设备和系统发生故障,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加药者; 6.1.7酸碱系统设备管道发生泄漏24小时不能消缺者; 6.1.8各种取样器损坏,不能取样,24小时未能恢复者; 6.1.9取样冷却器冷却水中断;

6.1.10由于调整、操作、巡检不当,定期工作不到位,使生活水池、工业水池、除盐水箱、生水箱超滤水箱、反渗透水箱水位低至2 米以下者;

7.输煤设备:

7.1布袋除尘、水雾抑尘设备、设施故障停运48小时未恢复者;

7.2输煤任一除尘设备、皮带机、电机给煤机脱离运行或备用48小时未恢复者; 7.3皮带在启动或运行过程中联轴器脱开者;

7.4输煤皮带抱闸装置失灵,皮带停机后又倒转2米以上者; 7.5皮带撕裂、接口撕开不可继续运行; 7.6停运的皮带上堆煤发生自燃者; 7.7输煤皮带跑偏划破,需要停止处理者;

7.8设备运行异常,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值,被迫紧急停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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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被迫停止运行; 7.10设备异常情况下达到停运条件未及时停运设备者; 7.11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8.通讯设备:

8.1远动装置故障停运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者; 8.2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5分钟;

8.3所有调度中断15分钟(网公司原因引起除外);

8.4上级公司及以上的视频会议信号中断超过10分钟者(运营商及上级公司原因引起的除外); 8.5公司网络系统故障24小时不能恢复者(运营商原因引起的除外); 8.6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9. 油系统设备及消防:

9.1汽机油系统、锅炉油系统、给水泵、磨煤机稀油站跑油; 9.2燃油系统因故泄漏; 9.3冷油器泄漏造成油中进水;

9.4自动灭火系统误动或误喷,造成周边电气、热控设备退出运行者: 9.5试验条件下自动灭火系统拒动或联动逻辑不正常: 9.6自动消防水系统因设备本身原因不具备投入自动的; 9.7造成自动或常规消防水系统及配套设施损坏的; 9.8常规消防水系统泄漏; 9.9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情者; 9.10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1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情节及后果认定为异常:

10.1 检修工作结束后将工具、零件、杂物、下脚料遗留在设备,在工作已经结束后被发现,或在运行中造成设备停运,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10.2起重设备损坏,未影响正常工作者;

10.3 设备系统检修时,有重大明显缺陷未及时发现,验收或回装时被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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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电动门电动机终端开关失去作用使门杆拉弯或引起阀门其它部件损坏,未构成障碍者; 10.5故障录波器、SOE记录仪应启动而未起动或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未能提供正确的记录或数据者;

10.6经过检修的充油设备,由于检修质量、工艺不良,运行后油位看不见; 10.7轴承缺油,处在最低油位以下或油杯未加油和未拧油杯而造成缺油者; 10.8转动机械检修应停电而未停电,未造成后果者; 10.9生产系统所属围设备、管道、阀门冻坏,造成系统切换;

10.10水源设备故障或检查调整不及时,因缺水导致生产系统异常运行,未构成障碍者; 10.11由于检修质量、操作不当、人员失误等导致的设备损坏,视情节与后果可认定为异常; 10.12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组织管理不到位,延误最佳工作时机等,可认定为异常; 10.1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未造成后果)。

11. 违反工作票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1.1 未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而开工(在夜间或事故抢修工作除外); 11.2 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过期的工作票施工者;

11.3 未按工作票要求执行主要安全措施或执行主要安全措施错漏项;

11.4 工作票未注销未经联系无故拆除主要安全措施或已办理注销手续忘记拆除主要安全措施; 11.5 工作票到期未办理注销手续,或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11.6 未经公司安健环监察部审批的“三种人”办理工作票(即: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监护人)、许可人)。

12 违反操作票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2.1 没有操作票擅自进行操作(规程允许的操作除外); 12.2 根据危及安全生产的错误操作票进行操作; 12.3 没有按规定执行复诵制度; 12.4 未按规定操作顺序擅自进行操作; 12.5 不执行操作监护制度;

12.6 操作过程中漏项而未造成事故、一、二类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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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运行异常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未造成事故、一、二类障碍者算为运行异常:

13.1 误启动或误停止非主要辅助设备; 13.2 误送、误停辅助设备电源未造成影响者;

13.3 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承压容器管道压力超过规定的数值者;

13.4 由于因人员过失造成除氧器水位低于1040mm部压力下降比额定值低0.1mpa; 13.5 除氧器水箱、锅炉疏水箱、除盐水箱、碱液水箱等满水溢流者; 13.6 汽轮机主油箱、给水泵油箱进水超过100mg/L;

3.7 发电机冷水电导率、pH、硬度不合格超过4小时未恢复者; 13.8 因操作原因导致汽轮机真空异常下降至12KPa,低于跳闸值; 13.9 发电机氢气跑至主油箱未产生爆炸者;

13.10 氢气禁区未经化验允许动用明火,而未造成影响者。

13.11 电除尘振打装置有20% 投不上或失去振打作用不通告有关人员处理者。 13.1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电除尘堵灰跑灰者。 13.13 2千伏以下电气设备不同期并列。

13.14 2千伏以下电气设备开关故障或继电保护误动跳闸。

13.15 2千伏以下电缆线路由于人员操作维护不当,发生单相接地或损坏。 13.16 由于人员检查监视不周造成输煤皮带损坏5米以下。 13.17 由于人员过失在皮带运行时磁铁分离器停运或未投入。

13.18 转动机械轴承油质恶化或冷却水中断造成温度升高10℃或超过极限被迫停运者。 13.19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除盐水箱水位低于2米。 13.20 操作不当或监督不严,影响除盐水质者。 13.21 煤、水、油等取错样品,并已提出分析报告者。 13.22 配发药品错误影响试验结果者。

13.23 人员过失造成炉水磷酸根、硅酸根超过标准二倍,影响蒸汽品质者,6小时不能恢复者。 13.24 倒错药品影响试验,引起误判断造成后果者。

13.25 由于人员过失控制不当,使给水PH小于8.0,炉水PH值小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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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除氧器溶解氧 10微克/升,得到通告后,4小时未调整到合格标准。

13.27 凝结器漏入循环水造成汽水品质恶化,当凝结水Na 超过100ppb,4小时接到通告后未采取措施查漏或8小时无法解决凝结器漏水而又无停机者,当Na+ 超过500ppb ,则应在2小时采取措施,防止水质恶化者。否则应为异常。

13.28 制粉系统堵塞,引起停磨煤机处理者;

13.29 故障录波器、事故追忆计算机应启动或因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未能提供正确、清晰记录或数据者。

13.30 脱硫系统石膏含水超过设计值的10%,持续48小时未调整至合格标准(我公司的工艺水有部分化学回用水 使得石膏含水率偏高 需先解决工艺水问题后实施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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