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安全目标责任管理机制
1、各单位要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结合各地各校实际,逐级分解下达事故控制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并抄送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科。
2、将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罚,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和绩效考评等评估内容和参考依据,加大考核权重。
3、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学校落实学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开展半年跟踪督查和年终考核,并对学校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学校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每年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例会,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两次研究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学校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隐患和重大问题。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相关问题。
三、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机制
1、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在前、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地方教育部门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安全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学校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科(股、室、办)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对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及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学校安全工作,要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领域涉及多部门监管执法的学校安全工作。学校要积极协助配合。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监管机制,扩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范围,建立学校安全事故隐患监督举报制度,努力构建学校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学校安全履职报告点评通报机制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学校安全领导体系,推动学校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落实安全工作领导包干责任制,每位领导每年深入基层,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调研督查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并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述职报告。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分别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安委会报告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下级教育部门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点评通报。
五、学校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落实机制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季度将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学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学校安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分析,报告本级政府安办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学校安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安全事故多发、师生非正常死亡人数上升的县(区)和学校进行通报。定期对本地区学校各类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预警预报。
3、对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学校安全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安全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约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下发整改通知书、挂牌督办等惩戒措施。被执行约谈等惩戒措施的单位和学校要在约谈等惩戒措施实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一年内发生校园内安全责任事故和由学校组织活动造成师生伤亡事故以及一次性3人以上死亡事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安办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六、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
1、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安全隐患,且必须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本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学校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帮助整改,消除隐患。
2、学校安全较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较大事故隐患学校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挂牌督……涉及多部门联合整治且难度较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
3、学校安全较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事项、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学校和完成时限,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和学校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仍拒不整改治理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4、学校安全事故查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由省级、市级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查处的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挂牌督办、督促落实。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校园安全事故可实行提级督办或调查处理。
七、学校安全“一票否决”机制
1、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和本学校各项评先创优考核考评体系,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应将学校安全“一票否决”情况抄告同级相关部门,并作为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对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省属、市直各学校安全“一票否决”,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和学校及其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的;
(2)较大校园安全事故超过控制目标的;
(3)学校综治安全目标责任制及“两项创建”考评不达标的;
(4)谎报或隐瞒不报学校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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