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放射性污染,确保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承诺:
一、本单位法定负责人为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
二、设置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依法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各项辐射工作。
四、建立健全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辐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按事故分级制度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及台帐,并定期检查清点放射源台帐与放射源是否相符,确保账物相符。
六、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能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混存。确保贮存场所具有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及时进行登记、检查,确保账物相符。
七、保证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控制设备等辐射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及标准,并确保防护、安保设施运行正常。
八、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及设施的安全保卫和巡查工作,做到放射性同位素不被盗、不被抢、不丢失、不泄漏,辐射防护设施安全可靠,不被破坏。
九、原则上不开展任何涉及医用短寿命放射性同位素除外的其他放射同位素的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确需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运输和退役处置行为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并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登记手续。
十、在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遵守有关法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押运和全天24小时看守。
十一、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放射性废源、废物,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十二、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十三、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或辐射监测仪表。
十四、我单位承诺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位:合医院
日期:20xx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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