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原油田广播电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广播电视中心本着面向市场,引进现代广告经营管理理念,做好做稳广告业务,更好地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宗旨,对中心的广告业务实行代理经营。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特聘乙方为甲方的广告业务代理经营方。根据《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 代理期限及相关约定:
代理期限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此期间乙方向甲方交纳广告代理经营款。
二、 代理范围:
负责代理中心PYTV-3科教频道、多彩中原频道的广告业务,乙方在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在上述二个频道的广告时段自主招商发布音视频广告。同时,乙方可用甲方广告部相关资质证件申请微信公众平台,并可在代理期间合法经营管理该微信公众平台。
三、 代理金额:
乙方在代理期间,须向甲方交纳广告代理经营款项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整。乙方对所代理的广告时段,在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四、 付款方式和时间:
1、乙方代理经营期间,须向甲方交纳50万元的保证金,在乙方依法依规经营且按时交纳代理经营款直至履行完本合同,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2、乙方在每月的1日前付清次月的代理经营款25万元,直至本合同履行完毕。
五、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政府及上级部门需要发布的行政性、公益性和工作需要发布的信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播出。
2、乙方代理经营广告时段的确定以甲方广播电视节目安排表中的广告时段为准。如甲方需要直播、录播节目,广告时段应随节目的变化而作适当调整,应按广告服从节目的原则处理。
3、乙方必须严格规范广告业务接纳、审查、登记、播出程序,应做到每笔业务有原始依据,有合同凭证,有主管部门对客户广告发布的审核意见,广告安排时间只能在规定的广告时段中。特别是对当今社会关注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和学校形象宣传、招生等广告内容,必须要由工商局、食药监局、教育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签注允许发布的意见。所有广告节目和成片必须由甲方广告审查员审定后方可播出。
4、甲方提供现有的广告部正常使用的整套设备、办公用具和办公场地给乙方使用。经点验完好交付使用的设备,
乙方应正确使用和自行维护,代理经营期间的日常使用维护费及办公耗材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可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应按《劳动法》履行相关合同手续,并报甲方备案,乙方所有聘用人员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6、乙方负责经营期间要引进和播出的文艺节目(含电视剧集、电视片),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节目应提交甲方先审后播。
7、乙方在经营广告代理业务时,必须按《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费),涉及宣传、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配合协调。
8、乙方的一切广告经营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各相关部门监督与管理。乙方如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造成政治、经济法律责任的,一切后果自负。
9、乙方发布广告的形式与手段应与甲方现有设施相适应,不得更改或增加采、编、播环节设备及功能。
六、 广告经营管理:
1、在代理期限内,乙方所签定的广告合同必须接受甲方的审查、监督,乙方若以甲方广告部的名义违规、擅自开展业务,所发生的法律、经济及其他纠纷,其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当。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广告经营权,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承接的广告业务,必须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登记业务凭证,本年度内自行保存,年终移交甲方保存。乙方不得签订超代理期的广告合同。
3、乙方因开展广告业务需要引进的文艺节目(如电视剧片等)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由甲方审定签字获准后方能播出。乙方因违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或政治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对乙方的广告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现违规性质的广告有权决定撤播。
5、乙方在经营中必须统一使用正规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
6、乙方所接广告业务,应当符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广告播出时段管理,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保证广告质量,加大公益广告发布数量和力度,杜绝荧屏污染。为丰富荧屏节目,鼓励和支持乙方自办房产、生活类广告专题栏目以提高收视率。
7、如遇国家对广播电视播出体制作重大政策调整,合同无法执行或必须更改的,乙方应交纳的广告代理经营款按照实际代理日乘以日平均代理经营款计算。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停电、设备故障等造成本台二个自办频道同时且连续24小时以上无法播出的,甲方可按实际损失酌情补偿乙方,同时乙方须在连续停播24小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偿申请,以便于甲、乙方共同确认并核实停播事实及造成损失的大小,乙方逾期提交视为自动放弃补偿。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停播不足48小时的,甲方不予补偿。
8、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以广播电视中心的名义对外从事有损中心形象与利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违约责任:
1、合同期限内,甲、乙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或乙方逾期不交纳广告代理经营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或乙方若有有关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需要协商,须提前30天告知对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若未在当月按时交清次月代理经营款,甲方应在当月下达《催款通知书》;乙方若次月仍未按时交清代理经营款,甲方下达《催款通知书》和《合同终止意见书》,并扣罚20%保证金,本合同在乙方欠款经营三个月后自行终止,甲方不退回乙方的保证金。
4、若乙方累计4次(非连续)未按时交清代理经营款(甲方下达《催款通知书》累计4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回乙方保证金。
八、乙方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保证金。乙方在经营期限结束后,在没有违背上述条款的情况下,优先享有下一轮广告代理经营权。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并与甲方协商修改相关条款。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