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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x县开发的祥和社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共计14679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x4年9月2日前到x县地方税务局人和中心税务所缴纳上述税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x县地方税务局人和中心税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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