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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合同

2020-03-02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合同

  甲方:_____ 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为____个月。终止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工作岗位与工作量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课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规定课时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补课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补课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安全进行。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四、工作报酬

  第八条 甲方确定工作报酬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支付按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病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奖励与惩处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

  乙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甲方依照《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校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甲方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甲方办学效益极差濒临关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说明情况,并向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师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关证件等手段强迫从事教学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子低于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办学效益极差濒临关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时,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单位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 _ ___ _ 乙方:__ _

  法定代表人:___ _

  委托代理人:___ 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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