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市直建筑施工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已于20xx年4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相关要求,切实规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快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实际,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急预案的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实施等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二、应急预案的分类和编制
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储备的基础上,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及时编制各类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由企业自行组织,必须配齐应急预案中所涉及的主要专业技术专家,专家不少于5人,可从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和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中抽取,最终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纪要,附专家名单并签字。
(二)应急预案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县(市、区)住建部门备案;市直企业备案材料直接报市质安中心保障三科,电话:。住建部门批准后,企业还需将住建部门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电子版(不要纸质版)抄送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备案电话:)。外地进德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时向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建筑施工企业因内部经营、外部环境及重要应急物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预案应进行修订并重新报备。
(四)全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县(市、区)备案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市质安中心保障三科。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加强宣传。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二)强化培训。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指挥机构、各工作组、关键环节和岗位、专兼职救援队伍的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信息报送要求、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现场从业人员应当熟记现场处置方案。
(三)组织演练。要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开展经常性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处置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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