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需方:
合同编号
供方根据采购文件、供方的投标/报价等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供需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本合同名称:
供方提供的家具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的家具,符合国家检测标准要求以及该产品符合需方的约定。
四、售后服务承诺内容:
质保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
五、交货时间、地点
合同生效后,供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按需方要求在 (需方指定的地点)完成家具的安装调试。家具运送的费用由供方负责。需方应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提供符合安装条件的场地、环境等。
六、供方应在交货时向需方交付家具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及相关的资料。
七、验收要求。
由采购单位成立两人以上验收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报价/投标文件承诺,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验收工作。大
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八、付款程序、方式及期限:
需方首付94560元,余款在半年内付清。
九、违约责任
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家具,拒付货款,向供方偿付拒收拒付部分家具款总额 10 %的违约金;需方逾期付货款,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0.5%的违约金。
供方不能交付家具,供方向需方支付未交付部分家具款总额 10 %违约金;供方逾期交付家具,供方向需方每日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0.5%违约金。
供方所交的家具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家具,供方应负责更换并承担因更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更换而造成逾期交货,则按逾期交货处理。
十、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采购文件要求,如有违反,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处理。
十一、因家具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新乡市法定的技术鉴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均应接受。
十二、采购文件及其修改和澄清,谈判记录及供方在投标中的有关承诺及声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能违反采购文件及供方的投标或报价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条款。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需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当地财务局备案。本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主持方各持一份,向当地财务局备案二份,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提交一份。
供方:
需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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