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村。联系电话:
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东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暂算至20xx年2月12日止)
事 实 与 理 由
XX年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XX年11月底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XX年6月底还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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