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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合同

2021-09-23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银行抵押合同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合同各方当事人:

  抵押人(甲方):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抵押权人(乙方):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或担保),并接受抵押人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或反担保)的银行 。

  鉴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签订了主合同,为保障抵押权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提供财产抵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主合同详见第13.2条约定;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等依主合同之约定。

  1.2 主债权为外汇的,按照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第二条 抵押物及抵押权的效力

  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描述,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 乙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2.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4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主债权产生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置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1)主债权到期(包括分次发放的贷款到期及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本合同第6.3条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债务人或甲方发生破产、解散、清算、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债务人实际控制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等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的;

  (4)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4.2 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甲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3 抵押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第1.2条的约定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乙方债权。

  第五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5.1 签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甲方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2)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3)抵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4)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同意;

  (5)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5.3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4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真实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甲方确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5.5 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6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甲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5.7 若甲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4)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5)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本合同已征得配偶同意。

  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他有关条款无效时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甲方义务

  6.1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2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3 甲方有义务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是甲方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

  6.4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并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6.5 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6.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乙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2)乙方同意主债权展期,利率根据期限调整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3)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乙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4)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5)乙方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6.7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销(预)售、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和抵押、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经乙方同意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如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担保主债权的,甲方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6.8 乙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如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出现价值减少、不足以担保主债权的,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追加足额抵质押物。

  6.9 乙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乙方抵押权的行使。

  6.10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未要求甲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乙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6.11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6.12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方在其履行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6.13 本合同项下抵押不成立或抵押无效的,甲方应对主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金额和范围与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条一致。保证期间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14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为抵押物投保的,甲方应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6.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乙方:

  (1)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甲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收入、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6.16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对甲方发出的通知、催收、诉讼等,讯息送至甲方提供的地址或留存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网页等)即视为送达。

  6.17 当主债权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1)乙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乙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乙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6.18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9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七条 浮动抵押

  7.1 甲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实现;

  (2)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发生本合同约定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发生严重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2 甲方以其上述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 乙方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款项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如发生本合同6.13 条情况,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开立在桂林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日至清偿日(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0.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 他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乙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 具体约定条款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具体描述:

  抵押人(甲方):

  抵押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及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地址:

  第十三条 具体约定

  13.1 抵押物

  甲方提供的抵押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抵押物清单》。

  13.2 担保的主债权

  (1)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主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主合同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担保主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3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4 抵押物共有人条款

  (1)共有人申明:本人系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合同抵押条款并将财产抵押。

  (2)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一份,登记部门 份。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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