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城市工作在全局工作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及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的指引下,立足我省“一带一部”的战略定位,从区域协调、城乡统筹、“五化同步”的高度谋划城市发展,把握城市功能定位,明确城市产业发展方向,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守住城市发展底线,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破解城市发展难题,补齐城市发展短板,提高城市发展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主体相结合,推动城镇化和城市发展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推动城市布局与产业发展相协调,推动城市空间拓展与人口规模、城市功能相匹配,推动城市规划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总体目标。发展建设产业支撑有力、设施运行高效、生活和谐宜居、湖湘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二、强化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四)创新规划理念。强化城市规划统筹城市空间建设与空间管制的公共政策属性。坚持以人为本,由侧重物质空间形态向注重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转变,更多地关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坚持集约发展,由外延扩张式规划向内涵提升式规划转变,提升完善城市功能,防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坚持生态文明,由偏重追求经济增长向实现“五位一体”发展转变,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坚持公共交通主导城市空间布局,由被动满足公交出行需求向城市空间布局主动满足公交出行转变,实现公交沿线集约高效布局。
(五)完善城市规划体系。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重点强化专项规划的地位和作用,优先制定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建设、公共安全等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必须依据经依法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结合“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重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合理引导城市建设时序,杜绝新增“城中村”。
(六)改进规划方法及内容。加强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推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设用地指标和城市建设空间坐标协同相容。改革城市总体规划内容,兼顾刚性和弹性,突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三区四线”、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等刚性内容,明确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加强城市空间开发管制;主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及不确定性,为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留有必要的弹性空间,建立弹性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维护规划的刚性。
(七)加强规划管理。严格审批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确定的审批原则和程序。全面推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市、县政府要建立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相关规划,应当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批。建立健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20xx年底前省政府向29个设市城市派驻规划督察员,20xx年底前逐步推广至县。建立运用卫星遥感监测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逐步实行规划实时动态监管。市、县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八)严格规划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擅自修改变更城乡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加大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置力度。省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违反城乡规划重点案件核查和挂牌督办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干预规划、擅自修改变更规划等行为,对规划实施中问题突出的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整合相关部门和执法力量,全面开展建成区违法建设的清查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清查、处理工作,并杜绝新增违法建设。
三、完善城市功能
(九)优化城市路网结构。高度重视提高和改善城市通透性和微循环,调查分析研究街区路网结构现状,制定路网加密改造规划,对建成区“断头路、瓶颈路”要逐年铺排改造建设行动,逐步打通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水平;对严重影响路网密度、造成路网梗阻的小区、大院,要逐步从中开设公共道路,提高城市通透性;推动党政机关大院率先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城市新区规划建设要严格执行路网密度规定。到20xx年,城市建成区含主次干路、支路在内的平均路网密度达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推进步行和自行车林荫道慢行系统建设,形成连接顺畅、安全通达的微循环系统。
(十)提升城市交通综合管理水平。市、县政府要加强交通需求管理,针对性制定城市交通管理政策,编制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改进和规范交通组织、交通渠化、交通信号设置和静态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大城市要规划轨道交通,50万以上的中等城市要规划快速路。市、县政府要在20xx年底前完成城市停车资源状况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20xx年编制完成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推进城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统筹整合利用停车资源。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采取授予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及城市零散用地科学合理建设地下、地面和立体停车设施,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城市停车管理格局。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科学渠化交叉路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推进交通管理智能化、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建设。鼓励公交公营,科学布局公交线网,推广公交专用道管理措施,新建道路要建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现有公交车停靠站逐步进行港湾式改造。
(十一)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坚持城市共享发展理念,以治理“城市病”为导向,健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水平。按照城市人口发展和分布,坚持“配置均衡、规模适当、功能优先、适用经济、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预留用地,合理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着重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公园绿地数量不足、空间分布失衡、网络基站覆盖不全、治安监控摄像头存在盲区等问题。
(十二)全面推进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租购并举”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加快推进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提升管理水平,完善退出机制。
(十三)大力促进产城融合。统筹产业园区与城市功能布局,依托城市发展产业园,增强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生活居住、交通出行等城市功能,推进园区设施和城市设施共建共享,逐步解决产城脱节、职住分离问题。积极推进产业园区经济管理功能与所在行政区划行政管理职能有机融合,调整行政区划,逐步推动两者并轨运行。
(十四)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市、县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宜廊则廊、宜沟则沟”的原则,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加快老城区既有地面架空线入地工程,并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完善特许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到20xx年,国家、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要逐步形成连片示范、覆盖成网的管廊体系。
(十五)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水平,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优化安全监管手段,切实保障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规范推进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确保饮水安全。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规范排水许可管理,积极应对城市内涝,建立内涝预警报告制度。落实“互联网+”战略,全面推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在线监控,整合形成污水、垃圾处理和供水、燃气、桥梁、隧道、边坡、老旧建筑等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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