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 以下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租赁门市事宜,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自愿协商达成以下租赁合同:
一、租赁门市位于 门市,其营业面积 平米。
二、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三、年租金为元。租金采取提前一个季度预缴方式缴纳。本合同签订当日缴纳一个季度(三个月)租赁费;其后每季度租赁在当季度(三个月)第一个月的第三日前一次性缴纳。
四、装潢约定。甲方门市现有装潢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承租后如需在进行装潢,应实现就装修的材质、图纸经过甲方同意。合同期满后起装潢设施不得人为损坏。
五、甲方出租门市内电力设备、设施,属于甲方非营业性设施、归甲方所有,租赁起满后乙方不得拆除和移动。乙方所有的营业性设备,租赁期满后乙方带走。
六、乙方在租赁期经营中要遵纪守法,定期地进行房屋电、气的安全和防火检查,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如果放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时有关部门缴纳电、气、清洁费用,并负责门市前的日常保洁和治安工作。
七、乙方在合同期不得将门市转租他人,不得经营饭店和易燃易爆产品,如确需经营应该甲方法定代表人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方可,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产,并不退未到期租金,也可按第八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以诚信的态度履行合同。租赁期间除房产税以外的税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该按时付清租金,乙方未能按期交纳租金,视乙方违约,甲方可收回房产,甲方除追缴租金外,并按乙方拖欠金额的30%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九、经营期满时,乙方应该保证灯亮、排污畅通,门窗和玻璃完好,如果有损坏,乙方应按价值赔偿(自然陈旧不在此列)。
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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