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采购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做好对采购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由市直单位确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人员。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人、联络人、执行人和监督人。
第三条市直各单位应严把专管员入口关,配备不少于两名政府采购专管员。人员从单位财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专职部门的在职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政府采购专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滁州市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少应当明确一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非政府采购专管员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
第五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并自愿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工作程序,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采购专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计划申报、采购方式变更报批、审核采购文件、实施采购、审查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合同备案和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三)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四)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因职务等原因发生变动,不能或不宜履行政府采购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程序更换人选,到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变更审核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情况及专管员的工作表现,每年评选出若干名优秀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能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政府采购专管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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