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双方本着互惠的原则,按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达成以下供货条款:
1、经供、需双方协定水泥包装袋供货一事,由需方每月初提供所需包装袋的数量给供方,供方按照需方所需数量及要求进行生产供货。
2、供方须向需方交供货保证金伍万元整。(注:可用所供袋子的货款做为保证金)。
3、结算方式
1)经供、需双方协定每条袋子的价格分别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价值 0.65 元/条,此价格为到需方仓库价格,以后根据市场因素,执行随行就市价格。
2)供方每月根据需方的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数量供方凭需方的袋子验收入库单到需主财务科核对和结算。
3)付款方法,经供需双方协定每月支付两次袋子款。
4、质量要求
1)如国家相关部门对其包装袋进行检查和抽样不合格等情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需方不负任何责任。
2)每千条袋子的破损控制在5‰范围内,其中3‰的破损由需方承担,2‰的破损由供方承担。
5、供方在生产需方“品牌”的水泥包装袋和回收本“品牌”的烂袋子,应严加管理,不得随意外流或未经过需方就流入需方相关人员,一经发现此类现象,将视为违约。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能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款。否则,均属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贰拾万元整(¥20xx00.00元)及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本合同自 _ 年 4 月 15 日至_ 年 4 月 14 日为合同期,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8、本合同壹式叁份,供方壹份,需方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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