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7年开始,烟台市城镇居民保险和农村居民保险已经合二为一,到了年7月份正式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只要是烟台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目前,烟台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置低、中、高三个档次:低档为500元、600元、700元;中档为800元、1000元、1200元;高档为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该标准自年7月施行至今,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每年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多缴多得。对重残、重疾等失去劳动能力的缴费困难群体,可以不受最低缴费标准的限制,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后,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每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按政策规定,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在之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与职工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居民养老保险男女“退休年龄”相同。
达到领取条件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按保险精算理论计算出来的计发系数),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政府会全额支付给每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每月60元,这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给的基础养老金加在一起,就是参保人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意见》规定,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天之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政府还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目前,烟台市正在研究制定丧葬补助标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要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如果参保人员已经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话,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再转移了,要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如果还有剩余,可以依法继承;缴费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此外,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天之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政府还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这主要是从统筹城乡、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考虑,参照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1+Gn-1)
A: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N〕,且G=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24〕。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年。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设定办法,另行制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C+ X/C+ X/C)/N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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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Xn-1、…X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年相应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持续推进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在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后,部分地区开始陆续发布实施细则。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二、关于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看了“山东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