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如发现平台提供者未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许可信息不真实,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平台提供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等情况,可以依据向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